《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 第69號)
日期:2018-11-20《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三章 監(jiān)測與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7、《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pdf